华美乐章——感动之后的法律思索
很久以前在我常去的论坛上有一张关于某些电视台播放日本动画片中原创音乐的质疑贴。本人早就想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但因为总抽不出时间,外加本人时不时会偷懒一下,所以就一直搁置了下来。今天正好帮老妈找资料,无意中想起了此事,于是便加把劲把文拼凑出来了。首先声明这只是个人自己的分析,正确与否不下定论。
这里先找定一个对象,最常被电视台采用(这里我不好说盗用,因为首先我还未开始分析,其次说不定人家是付了版权费的)的音乐来自于吉卜力工作室出品的电影,以《天空之城》和《千与千寻》中的音乐为最多,就以《千与千寻》为例。 首先简单介绍一下著作权法中的常识性信息。广义的著作权Copyright包含了狭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s。拥有狭义著作权的主体享有完全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详细的定义解释见2001年著作权法第十条)。用个比方,如果你是个很多钞票、很强后台、很棒才华、很美外表的人,那么你就可以自己一个人行使以上所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实际上一个普通的著作权人身体力行实现以上权利是不可能的任务,而要弥补这些缺憾的方式就是版权许可,再通俗一点就是“要用我的作品,把钱拿来!” 现在我们所要关注的是广播权,著作权人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由于《千与千寻》是影视作品,其著作权属于制片人,那制片人是谁大家到电影的开头处去找吧(顺带说句废话,x年前被炒得火热的馒头官司事件中,有些新闻报道超级搞,大谈陈某人是该片的著作权人,简直素法M外带文M,自己翻翻著作权法外加仔细看眼电影的OP就知道到底who owns copyright!再废话一句,胡某人自从馒头之后就江郎才尽了,后面的EG实在素。。。)。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中的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换句话说《千与千寻》音乐的作者久石让大叔享有著作权。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久石让是日本人,其作品受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这个解释起来又要浪费几小段文字,而且看来比较枯燥,我就直接给出答案,当然受保护啦。如此得出结论,久石让享有狭义的著作权中的广播权,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久石让可以决定自己是否把音乐拿到电台、电视台播放,当然如果他自己开办电台、电视台的话就可以自由播放了。这项权利是绝对权,即只有久石让自己可以行使,没有特别授权他人不得行使,自然更不能侵犯。 分析到此,我们转化一下对象,那就是电视台。电视台也是著作权的主体,但这个著作权是广义著作权中的邻接权,其权利范围远远小于狭义的著作权。我们就拿表演者享有的权利为例,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别漏了一句话“被许可人以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录音录像、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看出什么关键信息没有,如果没有我再解释一下。打个比方,我编了本小说,然后有人看中让A来表演(当然我自己也可以表演,这不是发神经,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然制作人要付我钱,A也要付我钱,这叫等价交换,他们把我的表演权给买去了(尽管我还是可以自己表演,但是毕竟我失去了一次机会)。然后有人想录这部片子,当然要给那个制作人钱啦,也要给A钱啦,但是别忘了还要给我钱。当然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的解释,实际中的操作却并非如此,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电台、电视台享有的邻接权则更加少了,其仅仅享有转播权(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及复制权(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我们再仔细看一下,这个“其播放的广播、电视”是指原创呢还是买断版权的广播、电视,个人认为应该都包括在内。那么电台、电视台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应的义务又是什么呢,翻翻法条,赫赫然写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继续我们的例子,根据以上规定,《千与千寻》中的原声是已经发表出版的录音制品,电视台可以不经著作权许可播放,但是应当支付报酬。这就要回到我一开始在括号中提到的那段话,我不说盗用是因为不知道是电视台是否支付了版权费或者是作者同意免去版权费,但是如果我是说如果电视台没有支付久石让大叔版权费的话,那么这一播放行为定性如何显而易见了。但还有一点要说明我上述所说的电视台在自己制作的节目中使用了久石让的音乐作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范围,这个问题说明一起来又是非常麻烦,等以后有时间在说吧。 最后在搭上一段关于背景音乐收费的小TIPS,我觉得在制定任何一项制度之前首先要明确对象的定义和范围,要不操作起来会很麻烦,要不就是一棍子打死,要不就是你我不搭界。因此对背景音乐收费首先要了解何谓“背景音乐”Background Music(简称BGM)。我查了查中文网,上面的解释差强人意。解释如下:“电影声带上,伴随场景的音乐。可以是另外附加上去的配乐,也可以来自收音机等现场的音源,后者亦称‘现场音乐’(Source Music)。”另一个解释就是“背景音乐是在公共场所连续放送的音乐,以不影响人们对话为放音的响度标准,可以调节人们的精神状态,创造舒适、温馨的环境。背景音乐通常不是立体声系统,多采用音箱分散式放音,故声音分布均匀,不良声环境对听音的影响小。”本人倒是认为,与其用BGM还不如用OST来的合适。OST即Original Sound Track,中文译为“影视原声音乐大碟”,现通常被用于指称动画原声大碟,其包括了与影视作品有关的原创、原声音乐,包括配乐、主题曲、插曲等等,显然其范围内容要比BGM广泛全面的多。对于背景音乐收费问题,因为基本上与偶无关,偶也不去什么卡拉ok的地方,这里就不多说了。 最最后,现在发现写个很垃圾的Thesis还素so easy的事情,胡侃了一个小时就搞定了2页纸,难怪现在垃圾文字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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