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库基础信息
保税仓库是保税制度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形式,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海关允许存放保税仓库的货物有三类:
一是供加工贸易(进、来料加工)加工成品复出口的进口料件; 申请物流中心(A型)的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海关对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 二、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模式 三.关对出口加工区卡口的监管模式 企业管理类 二、报关员注册备案 三、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延续(换证) 四、报关员注销 五、出口加工区企业外商长驻人员进口自用物流的审批 实际出境通关:填制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审单中心审核→主管海关接单审核→卡口查验→审核转关电子数据,向口岸海关签发转关联系作业单,制作关封,对监管车辆进行施封→货物实物放行→货物在口岸离境→结关退单 国内货物进区通关,区内企业填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企业填表制出口报关单→审单中心审核→主管海关接单审核→卡口查验放行→结关退单 区内货物内销(含边角料内销):区内企业填制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企业填制进口报关单→审单中心审核→主管海关接单审核→打印税单→区外企业缴纳税款→卡口查验放行→结关退单 二、所需提交单证:报关单、进出口许可证件、商业和运输单证如提单、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及海关认为必要时交验的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等有关单证 或资料,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如《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以及其他海关认为所需要的单证。 二、电子帐册变更 三、电子帐册核销 二、出口加工区企业模具外发加工 三、出口加工区企业半成品外发加工 四、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货物结转 五、设备、物品出区维修、检测 六、无商业价值边角料、废品出区
二是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外国商品寄售业务、外国产品维修业务、外汇免税商品业务及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进口货物;
三是转口贸易货物以及外商寄存货物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所需的燃料、物衬和零配件等。
保税仓库分公用型和自用型两类。公用型保税仓库是根据公众需要设立的,可供任何人存放货物。自用型保税仓库是指只有仓库经营人才能存放货物的保税仓库,但所存放货物并非必须属仓库经营人所有。
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和分类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的物流中心是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区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主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承包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二、申请设立的物流中心应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2.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3.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收政策、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5.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一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六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三、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1.申请书;
2.市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资信证明文件;
9.物流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10.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11.报关单位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可以存入保税区物流中心的货物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内货物保税存储期限为一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物流中心与境内间货物的报关
1.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了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2.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收政策;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
3.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时,海关可以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情况:
a.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b.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c.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保税区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的报关
物流中心与境外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物流中心与口岸不在同一主管海关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税库的出库管理
1.保税仓储货物出库运往境内其他地方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凭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行货物。
从异地提取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可以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报关,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库保税仓储货物批量少、批次频繁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2.保税仓储货物出库复运往境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出口报关单,并随附出库单据等相关单证向海关申报,保税仓库向海关办理出库手续并任海关签印放行的报关单发运货物。
出境货物出境口岸不在保税仓库主管海关的,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七、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模式
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模式与传统的监管模式相比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监管手段上,强化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使用电子数据传输衔接海关之间监管,逐步取代传统的监管模式;
2.区域监管上,强化对区域的整体监管,简化对逐个企业的管理;
3.加工贸易业务监管上,强化对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业务的整体管理,简化对逐个合同的管理;
4.货物通关监管上,强化对进、出区货物在进出口加工区卡口时的实际监管,简化办理通关的手续,逐步满足现代跨国型号企业,零库存生产的需要。
具体监管模式
a .合同审批
出口加工区内新开展加工贸易项目企业的审批,由出口加工区管理委会负责,在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确定其经营范围、加工能力等情况,以后企业如在规定的范围内进出货物,不必向管理委会报批,如需更改经营范围、扩大加工能力,刚需作变更审批。
B 合同备案
区内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区之前,需先将合同(订单)通过EDI方式,向主管海关申请备案,海关对企业发送的备案数据经审核后,自动存入电子帐册作为底帐数据[备案数据包括进口料件、出口成品的品名、规格、计量单位、产销地及单(损)耗比例关系等内容]。
C货物进、出(口)
区内企业进、出区货物的通关,由区内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专业报关企业直接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现行的报关作业程序进行审单后,在卡口办理货物查 验、放行手续,并以查验、放行环节获取的数据建立企业底帐,作为监管、核销的依据。对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境的货物采取“备案制”管理,由区内企业填 写“中华人民共各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对区内企业与国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采取“报关制”管理,由区外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各国 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在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D后续核销
企业每半年 向海关报核一次,报核内容包括原材料的耗用量、产成品的出口量和对应的单(损)耗关系、残次品、废料和库存情况等。海关核销中调阅有关的备案底帐,将企业 报送的原材料耗用情况、产成品出口情况与海磁电子底帐的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自动核扣。海关在核销结案前,须调阅企业的备案申报数据进行核对,发现明显异常 的应及时开展稽查。
E海关与企业计算联网
由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供统一数据库平台,要求企业按海关要求报送数据。
承运进、出口加工区货物的承运人及运输工具必须在海关输登记备案手续。
进境转关货物经进境地海关转关至出口加工区后,出口加工区海关根据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递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接单、查验放行海关通关手续后,进入出口加工区。
出境转关货物由货物、收纲人或其代理人向加工区海关申报(递交)“中华人民共各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电子数据传输到出境地海关。货物运至出境 口岸后,承运人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境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货物实际出境,并核销舱单后,将数据传输反馈到加工区海关。
a 出口加工区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对加工区围网设施、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进/出卡口和人员进/出卡口进行监控。
B出口加工区海关,对进、出加工区的货物及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八、出口加工区业务作业流程
一、出口加工区报关单位注册备案
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海关受理单证→三级审批→注册备案
2.所需提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各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海关受理单证→二级审批→注册备案→制发报关员卡及报关员证
2.所需提交单证
根据报关企业的申请和业务需要,核定企业报关员数量。由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单证;
(1)《报关员注册申请员》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申请注册人所属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4).申请注册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5)报关员资格证书;
(6)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另附1寸彩照3照,2寸彩照2张;
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海关受理单证→三级审批→海关批注、换发《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2.所需提交单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海关受理单证→二级审批→注销
2.所需提交单证:
报关员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解除聘用该报关员的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员证、报关员条型码卡。
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海关二级审批→制作关封交企业到进口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2.所需提交单证:
a .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b.申请报告、聘用书、保函、有效有份证件;
d.所申请减免税物品清单
通关类
一、实际进境通关:
A:提前报关转关模式:填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转关运输申报手续→口岸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审单中心审核→主管海关接单审核→卡口查验→核销口岸海关签发的转关联系作业单、单证放行→实物放行→结关退单
B:直通式转关模式:口岸海关办理直通式转关运输手续→填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审单中心审核→主管海关接单审核→卡口查验→核销口岸海关签发的转关联系作业单、单证放行→货物实物放行→结关退单
加工贸易类
一.电子帐册备案
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管委会审批→海关受理单证→三级审批→电子帐册备案
2.所需提交单证:
a.《出口加工区报备申请表》;
b.《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c .《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进口设备备案清单》、《单耗报备申请表》;
d.《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批准证》。
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 管委会审批 —→ 海关受理单证 —→ 二级审批—→电子帐册变更
2、所需提交单证:
(1)《出口加工区变更申请表》;
(2)《进口料件变更申请表》、《进口设备变更申请表》、《出口成品变更申请表》、《单耗报备申请表》;
(3)《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批准证》。
预报核:
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 海关受理单证 —→ 三级审批 —→预报核核销
2 、所需提交单证:《预报核申情表》、核销期内进出口货物备案清单正本。
正式报核:
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 海关受理单证 —→下厂核查(海关认为需要时)—→ 三级审批 —→ 海关核销
2 、所需提交单证:《电子帐册报核申请表》、《进出口情况明细清单》、《报核电子帐册料件核销核算表》、《报核电子帐册成品核销核算表》、《电子帐册本期余料申报数量登记表》、《电子帐册本期废料登记表》及其他海关要求的单证等。
综合业务类
一、深加工结转
1、作业流程:转出企业申请 —→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转入企业申请—→转入企业其所在区管委会的批复(转入其他出口加工 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或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转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向转入企业所在地海 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货物实际结转—→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2、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1)转入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入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入地海关备案;
(2)转入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入企业交转出企业;
(3)转出企业自转入地海关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转出企业向海关递交《申请 表》的内容如果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海关应当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表》后五日内一次告知转出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 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4)转出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第四联交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1、作业流程:企业申请 —→ 海关受理单证 —→三级审批 —→ 交纳保证金 —→外发出区—→ 加工后回区 —→ 退还保证金
2、所需提交单证:
(1)《出口加工区模具外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审批联、第二联为卡口联、第三联为企业联);
(2)区内、外企业签定的模具外发加工合同;
(3)模具清单及模具加工生产产品清单;
(4)模具进区时的原始报关单证及其他相关资料、模具的实物图像资料;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1、作业流程:企业申请 —→ 海关受理单证 —→三级审批 —→ 交纳保证金 —→外发出区—→ 加工后回区 —→ 退还保证金
2 、所需提交单证:
(1)《出口加工区半成品外发加工申请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审批联、第二联为卡口联、第三联为企业联);
(2)区内、外企业签定的半成品外发加工合同;
(3)半成品清单及半成品加工生产产品清单;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1、作业流程:企业提交结转申请—→ 海关审批确认—→企业之间交货—→企业双方办结货物的进出境报关手续
2、所需提交单证:《出口加工区内货物结转申请表》。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海关备案部门留存;第二、三联企业用于结转报关;
1、作业流程:企业准备有关材料 —→ 海关受理单证 —→ 三级审批确认 —→ 卡口验放 —→ 设备、物品出区 —→ 维修、检测完毕后进区(凭经卡口出区时批注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维修检测查验联系单》第三联)
2、所需提交单证:
(1)企业的申请报告(注明出区维修、检测期限);
(2)维修、检测货物出区装箱清单,需详细填写出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新旧程度;
(3)《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维修检测查验联系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备案联,第二联为卡口联,第三联为企业联;
(4)出区设备物品的原进区单证,如进境备案清单、合同、发票、提单等海关所需资料。
1、作业流程:企业申请出区销毁 —→ 管委会和环保部门的批件 —→ 海关三级审批 —→ 卡口验放 —→ 废物处理公司进行销毁处理 —→ 凭销毁证明办理核销手续
2、所需提交单证:
(1)企业申请书;
(2)无商业价值废料出区清单;
(3)出口加工区废物处置(核销)申报表。
3.废物处理完毕后补提供以下单证,海关凭以核销:废物处理公司处置费发票、废物处置核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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